8月22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发两则通知,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进行修订,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政策,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17号)中《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进行修订,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
2023年8月22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3〕7号)的要求,现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3〕17号)进行修订,自2023年8月25日起执行。
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3〕17号)同步废止。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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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公积金需要证明:
一、当地公积金中心出具证明
二、本人当地完税或者社保,证明其单位与公积金缴存单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