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确保在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做如下提示:
一、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经销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不得销售可将限速控制器通过解码使其获得最高时速大于25公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向消费者提供限速解码服务等违法行为。
二、销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及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四、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五、消费者如发现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存在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可拨打6185315进行举报!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