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 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 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考虑到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载人后整体质量更大,交通危险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对载人做出限制性规定。 考虑到电动自行车是群众主要出行工具之一,有利于缓解道路拥堵压力,关于载人的规定应当更加便民利民。据此,河北省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且不限制被搭载人员年龄。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