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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居住证办理相关事项

居 住 证 管 理

居住证申领

第一条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二条 居住证申领实行自愿原则。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流动人口只能在一个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在居住地的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持有人离开原居住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当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流管平台中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

(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第五条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申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流管站)办理。

对于申报居住登记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先补齐电子档案所需材料后再申领居住证。

第六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对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但在居住地已经实际居住半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业务直接申领居住证。

绿色通道业务

办理居住证绿色通道业务时,需向居住地辖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流管站)提交本人效身份证件、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照片和以下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在自购房屋居住的,本人登记半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购房发票原件。

(二)夫妻投靠的,结婚证、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和配偶登记半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购房发票原件。

(三)直系亲属投靠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主有效身份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原件。

(四)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本人签订半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五)合法稳定就业的。

1、对于已经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凭以下材料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社会保障卡、住所证明和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与房主是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原件。

2、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或工作调动的凭以下材料办理: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开具的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住所证明和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与房主是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3、对于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凭以下材料办理:在当地注册半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住所证明和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与房主是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六)居住地连续就读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半年以上证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不在学校居住的,需要提供住所证明和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与房主是租赁关系的还需要提供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第八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办证窗口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材料和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核实。

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打印《廊坊市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由申领人签字确认,民警签字确认后报所(站)主管领导审核,所(站)领导审核同意的,在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写意见,然后对《廊坊市居住证申领登记表》拍照上传,提交区县级流管办审核签发。

对居住证申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领人理由。

第九条 居住证应当自业务成功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情况特殊需要延期发放的,应当说明原因,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流动人口领取居住证,窗口单位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办理,收回凭证后发给居住证。

代为领取的,凭居住证领取凭证、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居住证信息变更

第一条 在居住地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请办理居住地址变更业务。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住址变更的,填写《廊坊市居住证补、换领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和住所证明办理。

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受理居住证持证人变更住址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信息系统中变更居住信息,同时换发新居住证。

第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和居住住址以外的其他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

居住证登记的证件编号、签发日期和签注日期不允许变更。

居住证换领和补领

第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一)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

第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换领居住证,填写《廊坊市居住证补、换领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旧证,当场办理。窗口单位发放新证时,应收缴旧证。

第三条 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需要到原受理单位办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补领居住证,填写《廊坊市居住证补、换领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丢失声明,当场办理。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窗口单位收取证件费用后,应开具收费票据。

居住证休眠

第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休眠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办理户籍登记的;

(二)户籍信息被注销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离开居住地县(市、区)范围到其他地区居住的;

(四)本人申请休眠居住证的;

(五)骗领居住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休眠的情形。

第二条 休眠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在流管平台中休眠居住证信息,收缴原居住证。被休眠的居住证其使用功能终止。

第三条 对居住证持有人户籍地公安机关通报其户籍信息被注销,和其他地方公安机关通报居住证持有人又办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经网上核实或凭通报材料休眠居住证。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费,办理居住证签注不收费。补、换领居住证需要缴纳证件工本费。

注:

1、本规范中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宅基地使用证或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3、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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