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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气象综合会商结果,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23-2024采暖期,居民住宅供热至法定3月15日的基础上,延长至3月20日零时,延长供热期间不再向居民用户额外加收采暖费,停热后会组织供热单位开展“冬病夏治”工作,解决居民用户用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