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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返津(支边、支援三线等)登记户口

01受理条件

原为天津市户籍,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支援三线建设、四年保留户口、垦荒、遣送回原籍等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返津知青等人员),已返回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本人在天津市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02办理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可以确认为天津市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四年保留户口、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始户籍迁出记录;

3.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4.《天津市居住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人户口由天津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9.特殊情形:

(1)随迁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未婚子女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个人未婚承诺书;

(3)对返津知青等人员已婚子女(含离婚、丧偶),已返回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除上述手续要件外,还需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婚龄子女未婚承诺书。